不得设定典质的房地产
担保法划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典质: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另有划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病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集团的教育举措措施,医疗卫生举措措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举措措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5.依法被查封,拘留收禁,监管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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