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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装饰装修工程安全防火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建筑市场治理条例》 和市政府有关划定,为加强装饰装修工程安全防火治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施工安全许可证” 轨制。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治理,严格履行国家有关安全防火治理划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在开工前要根据其外部环境前提,设置全封锁具有阻燃性质的软硬围遮挡,并达到景观化尺度。

      第五条 现场所用的各种成品, 半成品及废物,要集中堆放,分类治理,严禁乱堆乱放,随干随清,工完场清,保证场内消防通道畅通。

      第六条 施工职员暂住的糊口区室内外卫生, 要保持干净整齐,物品摆放整洁,留意安全防火。

      第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 必需有施工安全防火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安全防火组织机构; 设立专 安全防火监视员,明确责任,加强治理,做好自检,及时处理好违章行为,消除隐患。

      第九条 施工现场要严格加强用电治理; 严禁乱拉乱接电源或超负荷运转。

    施工现场要严禁烟火,对出产糊口用火,要严格控制与治理,要做到"四有”(有生火证,有专人负责,有防火轨制,有灭火器材)。

      第十条 施工现场要设有醒目的的安全防火宣传标志;对需用的各种易燃易爆等化学物品,必需专人治理负责,分类存放保管;严禁现场乱存乱放。

      第十一条 在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中, 要保持良好的透风前提,防止有毒气体产生,损害人体健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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