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都会衡宇不得出租? 按照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公布的《都会衡宇租赁办理措施》的规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衡宇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衡宇全部权证的;
(二)司法构造和行政构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情势限定房地产权力的;
(三)共有衡宇未取得共有人赞成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修建的;
(六)不切合宁静尺度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赞成的;
(八)不切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分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令,法例规定克制出租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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