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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的房屋配套举措措施应缴纳房产税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职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的新厂房自2012年4月30日进账并投进使用,但该公司并未将厂房消防和照明等举措措施以及发电机房并进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金额合计123.6万元。

   对此,税务职员向企业宣传了税收政策,补征房产税2.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入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举措措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题目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划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知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举措措施,如给排水,采热,消防,中心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进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该企业厂房配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能随意移动的消防举措措施,照明举措措施和发电举措措施及其房屋等属于应纳房产税的配套举措措施。

   假如是可以随意移动的,如移动式灭火器材,照明器材等,则不需缴纳房产税。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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