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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轨制得决定武汉武昌房产律师房产诉讼

     </script>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8-28
执行日期:5-1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轨制,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讯流动,促入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讯流动,除不得担任审讯长外,同法官有平等权利。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讯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入行,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划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讯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讯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操行良好,合理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职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员和执业律师等职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职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讯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前提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入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 依法参加审讯流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讯流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讯流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讯流动。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讯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合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职员意见不合的,应当将其意见写进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归避,参照有关法官归避的法律划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讯流动,应当遵遵法官履行职责的划定,守旧审讯秘密,注重司法礼节,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讯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讯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讯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讯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入行培训,进步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 对于在审讯工作中有明显成绩或者有其他凸起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往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合法理由,拒尽参加审讯流动,影响审讯工作正常入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背与审讯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划定,徇情枉法,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讯流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用度,由人民法院给予津贴。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讯流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剥削或者变相剥削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进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讯流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均匀货泉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津贴。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讯流动应当享受的津贴,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轨制所必须的开支,列进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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