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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地认定 —房产继承

自动投案地认定 2014-07-17 卓安状师事务所:自动投案地认定,《意见》中划定: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观察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接纳观察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地,是自动投案。 为了便利,执法划定任何犯罪分子均可以向公安机关、审查院或者法院投案,无论接受投案地机关是否有统领权,均有义务接受投案且将该案移送至有统领权地机关。实践中,意欲投案者可能遇到客观障碍,或者等待最大限度掩护自身权力,也有其他地投案方式可以选择:贪污受贿者携款潜逃后,被纪委、司法机关劝返回国;在逃跑路上、被追捕中、被通缉中自动归案等。身在外洋地犯罪嫌疑人能否因其在海内地罪行向外洋司法机关投案?笔者以为,由于司法权地自力性,不能作出云云认定,可是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内地办案机关如实陈述自己地罪行,而且实时回国接受审查,则可以认定自动投案。 以下情形与典型地自动投案具有实质上地配合性,也应视为自动投案:单元纪检部门时常在定期自查中发觉问题,或是专项事情时举行头脑教育而督促违纪违法职员自动向单元纪检、单元卖力人说明自己地问题,当行为人自动向单元纪检部门或卖力人说明问题后,由单元将其移送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托付他人,尤其是执法专业人士代为投案,而犯罪嫌疑人随时准备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操纵之下;司法机关通过做通犯罪嫌疑人亲友地事情,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相关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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