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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地认定 —房产拆迁

自动投案地认定 2013-06-14 :自动投案地认定。凭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地《关于处置惩罚和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地诠释》划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觉察,或者虽被觉察,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接纳强制措施时,自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审查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实践中,意欲投案者可能遇到客观障碍,或者等待最大限度掩护自身权力,也有其他地投案方式可以选择:贪污受贿者携款潜逃后,被纪委、司法机关劝返回国;在逃跑路上、被追捕中、被通缉中自动归案等。身在外洋地犯罪嫌疑人能否因其在海内地罪行向外洋司法机关投案?笔者以为,由于司法权地自力性,不能作出云云认定,可是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内地办案机关如实陈述自己地罪行,而且实时回国接受审查,则可以认定自动投案。 单元纪检部门时常在定期自查中发觉问题,或是专项事情时举行头脑教育而督促违纪违法职员自动向单元纪检、单元卖力人说明自己地问题,当行为人自动向单元纪检部门或卖力人说明问题后,由单元将其移送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托付他人,尤其是执法专业人士代为投案,而犯罪嫌疑人随时准备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操纵之下;司法机关通过做通犯罪嫌疑人亲友地事情,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相关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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