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类犯罪

非法采矿罪的辩护要点

(一)涉案资源不属于矿产资源

在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要注意判断开采对象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矿产资源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充分查明非法采矿罪案件中的有关事实,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司法鉴定程序要求。若经鉴定,开采对象并非矿产资源,则不应当依照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二)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

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不宜直接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最高院法官喻海松指出:“对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一律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恐有不妥。而且,对于其中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对于此后采矿的可以认定为无证采矿的情形。因此,未将此种情形明确列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由此可见,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采矿,达到情节严重被吊销许可证的,之后的采矿行为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三)过失导致的越界开采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导致的越界开采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例如,A公司和S公司均为拥有煤炭采矿权的矿业企业,两家公司的煤矿矿区范围相互毗邻。A公司开采施工至双方煤矿矿区交界处时,因为施工队伍测量失误,公司越界开采了S公司矿区内部分煤炭资源。由于A公司没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仅对S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四)在“旧坑”开采,不应承担全部犯罪数额

部分非法采矿案件中,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行为人在“旧坑”上开采的问题,如果矿洞之前已经被前人开采过,行为人只是在前人开采后的基础上进行开采,因此,不应当由行为人承担全部的开采数额。

【案例】被告人屈某、谢某、刘某1、刘某2开采原煤六天左右。期间共生产、销售原煤80余吨,获利22000元。经审理查明,其所开采的矿口为一废弃的非法采矿坑口,地质工程勘察院勘测核算报告,是对该私开矿整体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鉴定,并非是对四被告人非法开采的部分资源破坏鉴定,不能排除四被告人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的合理怀疑。因此,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的四被告犯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五)涉案金额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非法采矿,未达到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201789日晚至次日凌晨,810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万某等人组织挖掘机、渣土车,以利用被告人万某拉土回填垃圾坑为掩护在此垃圾坑偷采砂石变卖,其中王某、张某在砂坑指使挖掘机、渣土车挖砂、拉砂,万某指挥渣土车倒土及望风,两次共计盗采砂石579方,价值13896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未达到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数额标准,其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故不构成犯罪。

(六)既未达到法定数额,又无行政处罚前科,不宜认定为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本罪的成立要求达到法定数额,或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犯。如果行为人非法采矿,既未达到法定数额,又无行政处罚前科,不宜认定为本罪。

(七)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一般不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根据《解释》的规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八)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解释》的规定,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在20213月末左右,靳某因建设项目需要,组织施工挖掘人工湖。2021510日,施工队在挖掘机挖到一定深度后发现砂石,靳某在征得被不起诉人邢某的同意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用抽砂船抽取地下的砂石,并将砂石运到空地准备以后施工时自用。2015520日,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接到举报线索,经测绘,沙堆体积为6034.1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3091.2元。检察院认为,邢某实施了非法采矿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被采的砂石已经全部上缴本市财政局,可以免除处罚,决定对邢某不起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