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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计冒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者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都是通过采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将大量的资金集中到自己手中,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同时,行为人任意提高利率,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4.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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