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的“黄金救援期”,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这段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黄金救援期”最长为37天。在“黄金救援期”内,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适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或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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