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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

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2005-1-92)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答案]D

[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因此,选项A正确。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等构成。

没有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缺乏所指向的对象,自然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因此B项表述正确。现实中法律关系多种多样,而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分析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客体时,我们应当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再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自然也有主次之分。因此选项C正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其类型、范围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但哪些可以作为客体,哪些不能作为客体,这与人们对法律的应然状态和法律理想的认识有关,自然涉及价值判断。因此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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