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贪污贿赂类辩护

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

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

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

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1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

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

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

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

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

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

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

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

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

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

、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

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

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

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信大家此时对这方面的内容已经有了1定的了解,那么,看完整篇文章,您对这方面的

内容是否还有其它疑问?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其它任何疑

问,欢迎来律师之家网进行律师咨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