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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

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

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

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1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

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

、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

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

备其中1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的,处7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

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

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

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

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

污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

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

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

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

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

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

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

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近几年,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国,“老虎苍蝇”两手抓,目的就是为了要好好整治国家

的“蛀虫”,所以国家对于贪污罪的打击力度是越来越大的,希望相关人员要有所警

戒。如果您还有相关疑问,欢迎到律师之家网进行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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