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83条规定,关于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
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能对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
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⑴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
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⑵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10000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
节的之外,1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59条第2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的,1般
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
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⑶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①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③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④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⑤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⑥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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