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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认定受贿的金额

检察院如何认定受贿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之1,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2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1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之1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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