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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务人员受贿罪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公务人员受贿罪犯罪构成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

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

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

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1套明确的管理制

度。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

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

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

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

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

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

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

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

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6)》第7条修改了《

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

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

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

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

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

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

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

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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