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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侵吞贪污200万判几年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是贪污罪。建议积极退赃,主动交代争取减轻处罚。

参考《刑法》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

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1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

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

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1款罪,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

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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