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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受害人户籍性质对保险人赔付的影响

     2008年2月29日,王某驾驶轻型货车与骑自行车的宋某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死亡。

    此次事故经当地交警部分调查,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

    经调解王某按城镇户口赔偿死者家属25万,王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保险公司以为应该按户籍性质计算死亡赔偿,与王某产生不合,王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以为:被害人宋某虽是农业户口,但农业户口并非确定赔偿尺度的依据,应根据受害人的收进,消费水平综合确定其损失计算尺度。

    因为死者虽是中山市农业户口,但中山市基本上已实现城乡一体化,城镇与农村居民的收进,消费水平差距不大,故死亡赔偿尺度应按城镇尺度计算,原告王某对受害人的宋某的赔偿按城镇尺度计赔通情达理正当,应予支持。

    【评析】 人生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糊口费的计算,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常常栖身地等因素,确定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人均年糊口消费支出)的尺度。

    本案中,受害人固然登记户籍为农业户口,但农业户口并非确定赔偿尺度的依据。

    因为广东省中山市基本上实现城乡一体化,城镇与农村居民的收进及消费水平差距不大,故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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