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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评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9年8月27日,原告李淑敏向被告交付购房定金20000元。

     1999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9905869。

     合同商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8号金运大厦17层o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2.37平方米,总房款为155925元;被告须于1999年9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

     原告自整个大厦竣工验收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划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被告给予协助。

     合同签订确当日,原告按合同商定付清了全部房款,自2009年使用该房屋至今。

     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旬日内,协助原告李淑敏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8号金运大厦17层o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lawyuan@163.com,010-84988278)评析: 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为有效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商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按商定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却未按合同商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致使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原告为此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哀求理由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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