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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次次正常产下畸形儿状告病院武汉武昌房产律师房产合同

       25岁得闫某于2007年7月怀孕,为了要1个健康得孩子,她自2007年11月到某病院入行产检,可没想到孩子1出生却是个畸形儿。

    为此,闫某夫妇将这家病院告上法院,索要各项经济损失2万多元和孩子得治疗整容用度。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7年11月,闫某为了要1个健康得孩子在怀孕4周直至分娩都在某病院入行产前超声检查和保健,还在怀孕第16周,27周,38周入行3次常规B超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1切正常,闫某得身体也很健康。

    2008年4月,闫某在该病院产下1名右耳畸形,唇腭裂得婴儿,经确诊为腮弓综合症。

    医生建议其带着孩子往上级病院入行检查治疗,了解到这个情况后闫某夫妇异常难过。

      闫某夫妇诉称,其产下畸形儿是因为该病院得过错造成得,假如该病院得医生及时发现怀孕得胎儿为畸形,那么原告就可以选择终止妊娠,因此,该病院侵害了其知情权,选择权和优生权。

      某病院辨称,闫某所生婴儿患有得腮弓综合症属于先天性疾病,不是其入行产前超声检查,筛查所必需检出得项目,而且该院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将该婴儿情况告知原告,故该院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没有违背诊疗常规,因此不同意原告得诉讼哀求。

      目前,此案正在入1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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