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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包括盈利模式、组织形式、计酬方式、欺骗性四个方面。

(一)盈利模式方面

本罪所禁止的传销活动,是指组织罪、领导者通过收取“入门费”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加入传销活动的人,要么直接缴纳“入门费”,要么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在后一种情形下,“商品、服务”或者仅仅是名义上的或者是虚拟的,或者虽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参加者不是为了获取商品、服务,只是为了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

(二)组织形式方面

根据《意见》中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的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下同)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本罪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三)计酬方式方面

需要指出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是否属于本罪的传销活动,不可一概而论。根据《意见》中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四)欺骗性方面

“骗取财物”是对诈骗型传销活动的描述,也即,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或者危险时,才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是因为,传销组织许诺或者支付给参加者的回报,来自参加者的“入门费”;由于组织罪、领导者需要给参加者一定的返利,所以,要保证传销组织的生存,就必须不断成倍增加参加者。反之,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的是提供商品与服务的传销组织,则不可能成立本罪。

根据《意见》中关于“骗取财物”认定问题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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