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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可能带来何种刑事风险?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该罪的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仍然放任生产、销售该类食品。若行为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则可能构成其他严重犯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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