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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事实部分的辩护思路

笔者认为对于高利转贷罪的事实部分辩护应当将重心放在攻克两大壁垒上,一个是高利转贷犯罪构成要件相关要点,即罪与非罪的问题;另一个是高利转贷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分上,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这两大壁垒攻克了,才能让我们的辩护方向和思路豁然开朗。

  一、通过梳理犯罪构成要件来找准辩护的切入点

  《刑法》第175条对高利转贷罪明确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从客体方面来看,律师辩护时要重点关注被告人实施相关行为是否侵犯了以上提到的两个客体,如果没有侵犯到相关客体,当然也就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在这起案件第一笔事实中,被告人李某甲虽然提供了公司印鉴、手续给亲属李某乙去银行办理贷款,但申请贷款之后转借给第三方,都是李某乙在操作,对转贷一事,李某甲并不知情。辩护人据此提出了相关辩护意见。

  (二)高利转贷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不构成犯罪。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即使有虚构贷款用途和高利转贷意图,但后来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也不构成本罪。所以,本罪必须有高利转贷和非法获利行为的实际发生,并且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在客观方面,需要格外关注的以下几个重点,这也是本罪辩护点的“富矿区”: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认定

  高利转贷罪成立的要件首先表现为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贷款人申请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必须符合贷款条件,且应尽到按借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了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笔者认为,本罪中“套取”的行为不能单纯理解为编造虚假理由骗取贷款的行为,重点应当是行为人不按照规定使用贷款、用于转贷他人牟利。也就是说,仅有套取行为,没有转贷牟利行为,是不构成本罪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发生了转贷行为,但未牟利的也是不够罪的。

  2.关于“高利转贷”中的“高利”的判断标准

  目前,刑法未对“高利”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813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该观点认为,在确定高利的标准时,可参照该司法解释进行。另一种观点是,认定“高利”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笔者倾向后一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刑法虽然对“高利”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即使高利转贷罪中“高利”不能以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为衡量标准,也应当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标准,只有在高于这一标准进行转贷的情况下,才可视为高利转贷罪,反之,不应当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根据刑法规定,高利转贷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如果仅仅有套取信贷资金后的转贷行为,但其转贷利率并非属于“高利”,则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从是否是“高利”着手,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辩护角度。如果行为人无偿出借给他人或者低于自己向银行贷款的利率、甚至和银行同期利率一样出借给他人,只要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就不属于“高利”,那么就不应当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按照相关规定,本罪主体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那么主体是否适格也是我们辩护的一个思路。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故意有两个具体内容:一是故意虚构贷款用途;二是故意将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牟利。举个例子,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虚构贷款用途,也没有准备转贷,取得贷款后,因生产生活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贷款,不以牟利为目的,将贷款转借给他人,这一行为虽然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实践中,主观意图虽很难判断,但办案机关会结合案件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综上,我们通过梳理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中存疑的点进行分析判断,以寻找有用的辩护要点,拟定完善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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