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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其他行为、罪名的界限

(一)本罪与请客送礼的界限

 

在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区分与请客送礼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属于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行贿罪有许多相似之处,行为人在主观特征上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

 

2.行贿的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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