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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如下:

 

163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84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共分三点:

 

(一)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刑法》第163条第一款有如下三层含义:

 

1.犯罪的主体范围。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2.犯罪的行为特征。即行为人必须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组织、领导、监管、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

 

3)“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

 

4)“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方面看,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对受贿数额不大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根据本款规定,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处罚,分为三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于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163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里所说的“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活动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的款项。“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例如,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收取的回扣、手续费,都上交给公司、企业或者本单位的,不构成犯罪;只有将收取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本款规定,对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1.“银行”:包括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资、外资银行。

 

2.“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经营保险、信托投资、证券、外汇、期货、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机构。

 

3.“金融业务”:是指银行办理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保险、信托投资、证券、外汇、期货、融资租赁等业务。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收取回扣或者其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形式变相收取贿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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