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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千元以上就构成犯罪

超过5千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超过十万元以上就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

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1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

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

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之1,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1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2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

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1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之1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

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1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本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之1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3百8十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4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

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

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

行。

符合第1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

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5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84条

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1款

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

1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6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

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7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

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

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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