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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较大巨大特大司法解释是什么

贪污罪较大巨大特大司法解释是什么

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第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1的,依法判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第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1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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