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
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
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
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
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1种。
立罪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
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
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具体的说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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