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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治理划定》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治理划定》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治理划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学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治理划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划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治理条例>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云南省物业治理划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务院宣布的《物业治理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划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划定。

   ”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表决权限,依照《物业治理条例》第十二条划定执行。

   ”  三,将“物业治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物业治理划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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